关于印发《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财政

阅读:585次

发表时间:2019年05月29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7日

 

 

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产业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类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突出重点,注重绩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产业资金主要支持支柱产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五条 产业资金主要采取贴息、信贷及担保风险补偿、以奖代补和项目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项目申报通知文件申请项目资金。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四)近3年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

(五)企业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纳税。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株洲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根据产业资金项目类别分别制定);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上年度纳税凭据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新办企业和其他特殊政策性补贴除外);

(四)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须提供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和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项目资金。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市政府研究确定年度产业资金支持方向、范围、额度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支持方向、范围和资金额度,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拟订并公布项目申报通知文件,组织公开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产业资金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9月份前全部安排完毕。

第十三条 项目安排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根据方案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获得大额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项目资金外,并取消其今后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