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禁超120平方米 《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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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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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中建房资料图

株洲新闻网12月22日讯(记者 廖喜张)赚够了钱,建套新房,一家人开开心心地住在一起,很多农民都有这样的美好愿望。市政府办近日印发《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和管理。其中明确农村村民集中建房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风格”,并“引导农民集中居住”,要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

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风格”

管理办法中明确,农村村民集中建房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风格”。同时,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房用地应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管理办法还“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农村村民建房应与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拆旧建新进入农村住宅小区并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在农村住宅小区内无偿提供宅基地,并视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审查建房资格,按程序、权限审批。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在宅基地上建房,能建多大?能建多高?很多村民都关心这个问题。对此,管理办法中给出了明确答案: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需符合村庄规划、建筑层数最多不得超过3层。为了鼓励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房,或者对原住宅进行翻建,管理办法中还提出,这种情况下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

其中还明确一个要求,即“宅基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根据管理办法,需要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但对于有旧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移址改建住宅的,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农村村民拥有安置房的视为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再批准使用新的宅基地。

管理办法中还引入“集体意见”:对于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当经村级农民集体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级农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后,向村级农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村级农民集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建房资格初审。

【宅基地与建房申请】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符合分户条件没有宅基地的;

(二)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四)向中心村、乡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且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三)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原有住房面积或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五)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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