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8年株洲市餐饮行业 工资集体协议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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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年12月21日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我市餐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餐饮行业实际情况,由株洲市餐饮行业协会和株洲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分别代表株洲市餐饮行业企业方和职工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对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餐饮企业从业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  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以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工资及职工福利的规定。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风险挂钩。工资分配制度中的工资分配原则,工资分配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要确保公开透明。
    第四条  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在每月固定日期,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工资支付日逢节假日、双休日时,应在该节假日、双休日前发放工资。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2015年至2018年,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当期当地株洲市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2015年,本行业部分岗位(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的人员)月度最低工资,根据企业所处株洲城区和县(市)区域的不同,具体标准为:
    1、中式烹饪人员,城区为2400元,株洲县、醴陵市、攸县为2200元,茶陵县、炎陵县为2000元;
    2、西式烹饪人员,城区为2600元、株洲县、醴陵市、攸县为2400元,茶陵县、炎陵县为2200元;
    3、厨房打荷工,城区为1700元、株洲县、醴陵市、攸县为1600元,茶陵县、炎陵县为1400元;
    4、餐厅服务员,城区为1600元、株洲县、醴陵市、攸县为1500元,茶陵县、炎陵县为1300元;
    5、吧台服务人员,城区为1850元、株洲县、醴陵市、攸县为1700元,茶陵县、炎陵县为1500元;
    6、勤杂人员,城区为1600元、株洲县、醴陵市、攸县为1500元,茶陵县、炎陵县为1350元;
    7、保安,城区为1600元、株洲县、醴陵市、攸县为1450元, 茶陵县、炎陵县为1300元;
    以上岗位最低工资标准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随其调整幅度同时调整。
    本合同所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下列项目: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第六条  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以本合同规定标准为底线,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株洲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综合考虑湖南省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本行业各企业2016、2017、2018年度职工工资应根据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每年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市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的下线,且三年累计增长不低于20%
    第七条  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
    第八条  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经所在企业批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当月应发工资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  职工福利   
    按国家规定的福利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部分变更。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职工违反了企业的合法管理制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保障本合同各项条款的落实,合同双方约定由株洲市餐饮行业协会及株洲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共同派员成立株洲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小组。该小组的职责为巡视全市餐饮行业履约情况、接受相关投诉建议、协调解决履约相关劳动争议,向株洲市餐饮行业协会及株洲市餐饮行业联合工会负责,接受株洲市劳关系三方四家(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总工会、株洲市企业家协会?株洲市企业联合会、株洲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株洲市商务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株洲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负责处理该小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由株洲市餐饮行业协会负责报送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满十五日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由株洲市餐饮行业协会与株洲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联合在本市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株洲市餐饮行业协会所辖之50人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企业,必须比照本合同签订单独的工资集体协议。企业单独工资集体协议所约定的有关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机制、加班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工福利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分别留存于株洲市餐饮行业协会、株洲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总工会。
    第十八条本协议有效期为2015年9月 29日至2018年9 月 29 日。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均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启动续约协商,接受株洲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约一方,无正当事由不得拒绝该要约。若确因特殊事由使得本合同到期无法续约,则本合同相关法律效力延伸至新合同签订生效之日。
 
  
 
 株洲市餐饮行业协会       株洲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协会盖章                     工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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