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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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株洲市2012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株人社发〔2012〕28号)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四区(含云龙示范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816元/月.人调整为928元/月.人,月标准提高112元。

二、五县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如下:醴陵市、株洲县、攸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744元/月.人调整为840元/月.人,月标准提高96元;茶陵县、炎陵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672元/月.人调整为760元/月.人,月标准提高88元。

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次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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