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包干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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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株医保通〔2012〕17号

 

 

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单病种包干结算管理办法》的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株洲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包干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株洲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病种包干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和《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株政发〔20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病种结算按照“病种控制、定额结算、结余奖励、超支不补”的原则进行。实行单病种包干结算方式的病种及费用标准见附件一。

第三条  单病种包干结算标准。个人自付标准:实际费用低于包干标准的,在职参保人员按实个人自付15%,退休参保人员按实个人自付10%;实际费用高于包干标准的,在职参保人员按包干标准个人自付15%,退休参保人员按包干标准个人自付10%。实行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按上述结算方法在职人员个人自付8%,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7%;退休人员个人自付4%,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6%。尿毒症长期血透患者按血透次数和使用的药品费、材料费及其它综合治疗费用支付个人自付费用,标准为:在职非公务员每血液透析一次自付30元、公务员自付12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18元);退休非公务员每血液透析一次自付19.5元、公务员自付6/次(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13.5元);药品、材料和其它综合治疗费用自付10%

第四条  单病种患者住院期间不再设置起付标准、分段比例个人自付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个人先自付费用,但内置材料超标准部分、医疗服务设施费用规定自负的费用和全自费费用除外。单病种包干结算费用列入年度内医疗费用累计范围。

第五条  单病种费用标准中内置材料有具体材料名称的,如人工晶体、疝补片等,限额按具体材料限额执行,超标部分自付;内置材料未按具体名称限额的,为内置材料合计费用限额,限额超标部分自付;未标明内置材料限额的,费用标准含内置材料费用。

第六条  参保人因患单病种住院治疗时,定点医院应规范医疗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治疗效果,并如实填写单病种包干结算确认书和病历首页中患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患者应遵从定点医院的诊疗措施,否则按普通住院结算。患者如果出现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超出单病种规定时,不执行单病种结算办法,按普通住院结算,由定点医院向参保患者解释并签字。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单病种疾病(或病种中未注明单、双侧需双侧同时手术)需要一并手术治疗时,包干标准增加第二种疾病包干标准费用的30%

第七条  单病种结算费用标准均不含输血费用,需要输血的单病种患者,单病种结算费用增加相应的输血费用,其中血费个人自付10%

第八条  尿毒症血液透析综合治疗含血液透析及常规并发症治疗费用(如使用降压药品、口服降糖药品、注射促红细胞生成素、口服补钙药品以及血液滤过、血流灌注),患者须进行住院治疗时,按普通住院结算。

第九条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定点医院应根据《湖南省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2009年版)》收治单病种结算病人,按规定不在开展手术范围之内的单病种,应转上一级定点医院,否则不予结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定点医院必须在本院醒目的位置公布单病种费用结算标准,并认真做好单病种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株医保通〔201124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株洲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付费病种及费用标准

       株洲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付费病种及费用标准.xls

   2、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包干结算确认书

 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认定书(正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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