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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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年10月17日

湘财金〔2013〕41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金融办:

为加快我省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湖南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附件:湖南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湖南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经省政府批准,特设立湖南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推进我省企业改制上市和在新三板及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补助,不包括债券融资和其他直接融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核。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专项引导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支持发展的重点产业,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大,上市前景明朗并已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2、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并实际支付了中介机构上市相关费用,包括财务顾问费、承销费、法律顾问费、财务审计费和资产评估费等;

3、在证券监管部门辅导报备并仍处于报备期,或上一年度将首发上市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仍在审核期;或上一年度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实现挂牌融资超过1000万元;或上一年度在湖南省股权交易市场和经批准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挂牌融资超过500万元;或上一年度在境外实现首发上市,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第六条 补助标准:

1、在证券监管部门辅导报备的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含辅导报备阶段补助的资金)。

3、在新三板挂牌融资或在湖南省股权交易市场和经批准的其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每家补助不超过50万元。

4、在境外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每家补助不超过50万元。

5、对其他有关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对于以前年度已经享受了专项资金扶持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在不超过补助标准的额度内给予扶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省财政根据全省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和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列入下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和金融办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于年度结束2个月内,向所属市州财政部门和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州财政部门和金融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3月30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复印件;

3、上市方案以及有关上市工作的进展情况;

4、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5、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上市辅导协议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6、企业辅导报备或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上市申请的证明材料;

7、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湖南省股权交易市场和经批准的其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融资规模书面证明,或在境外上市及融资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出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企业,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政府金融办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企业列为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依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在证券监管部门辅导报备且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培育和上市辅导期间,应当于每年底向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报送企业经营状况和上市进程等相关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州金融办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申报专项资金企业的审核。市县财政部门应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应当追回专项资金,取消其再次申请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州金融办和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企业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2013年以前的专项资金按照《湖南省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08〕2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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