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高新区管委会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修订》的通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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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年10月17日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支持园区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的扶持政策体系,调动企业境内外上市和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或株洲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简称“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积极性;鼓励券商积极发挥资源优势和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促进高新区一区四园协同发展,全力打造中国动力谷,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补贴(奖励)对象

在株洲高新区河西示范园、田心高科园、董家塅高科园、金山工业园注册和纳税,于境内外资本市场,即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港交所、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新三板和经批准的区域股权市场等上市(挂牌)且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在高新区的各类企业;保荐机构和主办券商项目工作团队。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在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补贴办法

一、   境内外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

对单个境内外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为100万元,分三个阶段进行补贴。

(一)境内外上市企业

1. 与经高新区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中介机构签订工作协议,经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每家企业补贴40万元;

2.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每家企业补贴30万元;

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在高新区内,每家企业补贴30万元。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

1. 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中介机构签订工作协议,经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每家企业补贴 40万元;

2. 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收到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每家企业补贴30万元;

3. 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并挂牌成功的,每家企业补贴30万元。

二、   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

对单个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为50万元,分二个阶段进行补贴。

(一)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推荐商签订工作协议并挂牌标准板,经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每家企业补贴30万元;获得区域股权市场挂牌机构出具的《同意挂牌的通知》并挂牌成功后补贴20万元。

(二)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推荐商签订工作协议,经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挂牌湖南股权交易所成长板的,每家企业补贴30万元。

  

第四条  奖励政策

(一)除执行省、市对拟上市企业的扶持和奖励政策外,企业境内外上市或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成功挂牌后,株洲高新区管委会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个人奖励;

(二)对于境内外上市保荐机构和“新三板”主办券商每完成1家企业上市、挂牌给予该项目工作团队3万元奖励。

     第五条  补贴(奖励)程序

(一)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补贴申请表(见附表1.2.3)。株洲高新区拟上市企业可从株洲高新区金融服务中心网站http://jinrong.zzty.gov.cn/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企业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保荐机构、主办券商上报的申请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个季度上报株洲高新区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三)通过批复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发放相应补贴、奖励。

第六条  其它规定

(一)每家企业按照最高补贴额度获得补贴资金扶持。企业从区域股权市场转向新三板、境内主板(包括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挂牌)的,补贴两者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凡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一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三)本政策自2015年元月起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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