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关于做好2016年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391次

发表时间:2016年01月21日

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经(工)信委(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全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支持重点军民融合项目建设,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5〕18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16年我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申报项目应属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军民两用核能、航空、航天、舰船动力、特种装备、信息安全、特种材料、爆破器材等产业重点项目。

  2.国家、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国家、省级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民两用科研项目,军民两用技术深度研发及产业化专项(参照《关于发布湖南省军民两用技术深度研发及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湘经信军品研管〔2015〕415号)),国防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应用项目。

  4.军民两用实训基地重点项目,军工行业人才培训项目。

  5.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条件。

  2.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已经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较好,原则上必须是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

  3.每个项目单位原则上选择1个项目申请支持。凡当年享受过国家或省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4.已申报了中央和其它省财政2016年度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5.项目申请单位存在批复项目建设(研制)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情况的,或者上年度经审计发现存在违规使用项目资金情况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数量标准

  1.中央在湘企业项目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每个企业(单位)限报1个项目。

  2.省属企业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每个企业(单位)限报1个项目。

  3.市州项目经市州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4. 财政省直管县市项目经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审核,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当地上一级市经信委和财政局。

  各企业(单位)要选择优质项目申报,我们将择优支持。

  四、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资料提交方式:项目申报资料通过网上填报。项目单位必须通过《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220.168.30.70:28889/mainPage.jsp)填报并提交《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产业类项目填报附件1,科研类项目填报附件2)。资金申请报告通过“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的同时,报送纸质材料2份至省经信委。

  2.上报文件要求: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省属单位及中央在湘单位需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3)、单个项目的《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中的第二项,须加盖经信与财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公章)等纸质文件一式4份(分别报省经信委3份、省财政厅1份),以及《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电子版。

  3.申报时间: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省直单位以及中央在湘一级单位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截止日期12月15日,过期不予受理。

  4.申报材料保密要求: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如资金申请报告含有涉密内容,请脱密处理后再网上填报,上交省经信委的纸质材料无需脱密处理。

  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局)地址:长沙市迎宾路238号,邮编:410011。产业类项目联系人:夏立斌,电话:0731-84666005;科研类项目联系人:钟年节,电话:0731-84666054。

  省财政厅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邮编:410015。联系人:刘天学,电话:0731-85165299。

  项目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731-85165438。

  附件:1.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模板(产业发展类)

       2.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模板(科研类)

        3.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