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382次

发表时间:2016年04月08日

      为提高园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瞪羚”是一种善于跳跃和奔跑的羚羊,业界通常将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形象地称为“瞪羚企业”。一个地区的“瞪羚企业”数量越多,表明此地区的创新活力越强,发展速度越快。

第二条 不包括已进区购地企业但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一)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区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四)拥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队伍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不低于4%。

(五)年销售收入区间在500万元~2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2000万元~10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8%的中小工业企业。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纳入株洲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

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第二条第五款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第三条 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每年3月底前受理企业申报瞪羚企业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统一制作的《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受理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材料,会同高科、财政、创业中心、税务、统计等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管委会最终审定。

(三)终审。株洲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最终认定审核意见,并下发正式文件,瞪羚企业名单在株洲日报、新区报、株洲高新区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四条 正式认定的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请认定(企业获得瞪羚企业认定总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五条 正式认定的瞪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瞪羚企业可一次性获得50万元~200万元的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资金,项目还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金融服务。瞪羚企业可获得“株洲高新区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进入科技银行便捷贷款审批通道,获得贷款。瞪羚企业可获得高新区高科发创智能制造装备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瞪羚企业还可获得企业上市指导,并享受企业上市补贴政策。

(三)发展提升。瞪羚企业可享受株洲高新区“5211人才计划”专项基金支持。全面推行“创业导师”体系建设,每年拿出部分专项资金,聘请1-2家专业咨询机构或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创投人士和创业成功企业家,定期为瞪羚企业提供问题诊断和管理咨询服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 成立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管理办公室,开展瞪羚企业日常管理及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高科集团、高新区财政局、创业中心、国税天元分局、地税天元分局、天元区统计局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助,配合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 区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及时予以摘牌。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