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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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年05月28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湘财企〔2017〕11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工)信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专项资金深度整合的统一部署,经报省政府批准,2017年起,原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整合为工业转型升级专项。为规范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5月5日

 

 

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绿色发展、促进工业领域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优化升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创新引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经信委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跟踪评估,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支持工业领域传统产业企业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实施转型升级技术改造。

2、工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企业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

3、工业领域技术创新。支持工业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新产品推进和专利转化推进项目,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4、工业转型升级相关规划编制等专项工作。

5、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原则上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具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不良记录;

4、配合财政、经信、统计等部门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数据报表和情况。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在申报前一年度内已经完工。

2、节能量奖励项目必须年节能量在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项目已经开工建设。

3、合同能源管理奖励项目要求年节能量在500吨(含)标准煤以上,项目已开工建设。

4其他项目的申报条件在申报通知中具体明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奖励、基金投入等支持方式。

第十条  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原则上同一项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个申报主体同一年度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不重复安排资金支持(采用奖励方式的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其支持额度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项目实际到位贷款额度、项目技术水平、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原则上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按照相关细则执行。采用基金投入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计划下达

第十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同时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化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在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市州和省直管县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审核后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项目由相应的省直主管部门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项目是否同时完成了网上申报流程等。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资金下达。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同时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推进项目建设。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二十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省属企业、省直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配合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达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经信委

 

管理的专项资金。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涉及专项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7年至2019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按新设专项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南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奖励实施细则

2、湖南省工业领域技术创新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1

湖南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奖励实施细则
 

一、为提高全省工业企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切实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对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给予奖励。为规范奖励实施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二、奖励范围及条件:

(一)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工信部和省经信委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型”工业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再制造试点、节能环保示范、资源综合利用示范等绿色制造试点示范。

(二)节能量。工业企业实施的年节能量在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工业锅(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能量系统优化项目,总额定功率在1000千瓦(含)以上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年节能量在500吨(单个项目或多个打包项目)标准煤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清洁生产。纳入省经信委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奖励。对工信部当年认定的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对省经信委当年认定的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30万元。

(二)节能量奖励。对当年完工建设的节能项目,根据省经信委审核认定的节能量(电机总额定功率),按照200元/吨标准煤(200元/千瓦)给予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清洁生产项目奖励。对当年通过省经信委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项目,结合项目投资额和审核验收结果,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40万元。

四、湖南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查、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2

湖南省工业领域技术创新奖励实施细则

一、为推动工业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发展方式,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对工业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给予奖励。为规范奖励实施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二、奖励范围及条件:

(一)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经信委按照《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湘经信产业〔2015〕373号)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经信委按照《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经信科技〔2014〕197号)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双百”项目。列入省经信委发布的《百项重点新产品推进计划》或《百项重点专利转化推进计划》,并按照《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办法》验收合格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从下一年度开始,分两年下达。

(三)“双百”项目奖励。对当年验收合格的“双百”项目,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四、湖南省工业领域技术创新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查、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