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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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年05月29日

湘财企〔2012〕39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工)信委(局),有关中央在湘、省属企业,有关省直单位:

现将《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印发  企业  装备  奖励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50份    2012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对经认定的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予以奖励。为规范首台(套)认定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中切块安排的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首台(套)研制单位和购买使用第一台(套)产品的单位。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负责省首台(套)的认定、奖励、资金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认定评审工作以及制定奖励方案,组织绩效评价。

第四条  首台(套)是指用户单位使用我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首台(套)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五条  首台(套)应具备的特征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集机、电、液、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等特征,并经用户初次使用或企业自制自用(重大技术突破的、可替代进口的自制自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支持范围主要是:

1、产业领域包括: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技术、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

2、产品范围包括:中高端工程机械装备;高端电力牵引轨道交通及磁悬浮车辆成套设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档数控机床与数控系统;大型冶金矿山先进成套设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和港口机械;航空航天装备;高端医疗设备、自动化制药成套设备;智能化光学检测装备;风电、核电、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等新能源装备;高端电子通信成套设备、微电子及数字化信息设备、物联网系统集成设备等电子信息技术装备;环保工程设备、高效节能设备、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高端电工电气设备、智能电网;中高端轻工、印刷、纺织智能制造成套设备、自动化食品加工与制造及包装机械;高性能农业机械;精密仪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设备;大型精密铸锻基础件等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

第七条  首台(套)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20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以上,关键部件价值每个在2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合法。申报企业应在湖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产业导向。申请认定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3、具备自主品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申请单位应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4、产品技术领先。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产品质量可靠。产品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九条  申请首台(套)奖励的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方应是在湖南省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研制单位和购买使用单位必须同时申报,购买使用单位申请首台(套)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的同时,研制单位必须申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符合条件的自制自用企业视同购买使用单位。

3、研制单位应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产品市场前景好。

4、研制单位应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第十条  所申报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按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无不良纪录。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首台(套)奖励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根据申报情况可按比例或定额奖励方式奖励。

第十二条  制定奖励方案时原则上成套技术装备可以按照销售价格的1%对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按照定额方式对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也可以都采取定额奖励方式奖励。对国内首台(套)的奖励金额可适当高于省内首台(套)。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可用于科研、技改等项目支出,不得奖励到个人。

第十四条  同一单位(含集团)每年度只奖励一个首台(套)产品。同一台(套)产品已获得相关政策奖励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一季度下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上年度首台(套)认定、奖励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中央、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财政局联合组织本辖区企业单位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七条  研制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书、申报推荐表。

2、两名以上非本单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出具的首台(套)推荐函,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历。

3、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4、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证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6、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8、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

9、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购买使用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申请报告书。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3、应用单位和研制单位关于首台(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使用和改进等方面的合作协议。

4、产品采购合同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5、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和组织评审,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关行办或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组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等国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不少于11人,其中技术专家占60%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对申报产品资料内容进行核实、对申报产品性能进行专业评价,如有必要可组织开展现场考察或进行申报答辩,最后经专家讨论和表决形成专家组评价意见。专家组评价意见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并经专家组正副组长签字生效。

评审专家要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参与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评价结果将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有效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和公示所收集的反馈意见等资料,进行会审确认。

对经确认的首台(套)产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文发布《湖南省×××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产品名单》,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奖励方案,并下达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下达并拨付资金。中央、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州、省直管县市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认定的单位,将撤销首台(套)认定,并在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并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及奖励申请报告书(提纲)

(研制单位填报)

 

 

一、报告书封面

(一)产品名称

(二)申报类型

(三)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四)法人代表

(五)联系人

(六)联系电话

(七)电子邮箱

二、报告书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申报首台(套)的理由

(三)申报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四)申报产品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水平

1、开发背景、人才和技术支撑情况;

2、开发过程及测试、鉴定情况;

3、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

4、重点关键技术及该技术的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5、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建设情况;

6、产品原理、结构、性能指标等方面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情况。

(五)首台(套)产品用户单位使用情况

(六)产品发展市场前景

1、市场定位;

2、供需预测;

3、市场份额;

4、产品质量和档次;

5、竞争优势。

(七)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八)产品的技术经济总体评价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认定及奖励申报推荐表

(研制单位填报)

 

市(县)经信主管部门(盖章)                               市(县)财政部门(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及奖励申请报告书(提纲)

(购买使用单位填报)

 

一、报告书封面

(一)产品名称

(二)申报类型

(三)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四)法人代表

(五)联系人

(六)联系电话

(七)电子邮箱

二、报告书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选择该设备的背景情况(与国内外产品比较)

(三)选择该首台(套)设备的效益与风险

(四)该首台(套)设备使用情况

(五)与研制单位在设备改进方面的合作情况及改进建议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及奖励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研制、购买使用单位填报)

 

湖南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本法人单位承诺:

1、本申请报告中所填写的各栏目内容真实、准确。

2、提供的申报资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事实存在。

3、提供申报的产品与提供申报的资料和文件一致,并事实存在。

4、申请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属于本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权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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